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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富瀚: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4年7月)
鸿富瀚鸿富瀚(SZ:301086)2024-07-16 10:05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 不得利用多种方式侵占公司资金、资产[5] - 转让股份前,违规占用资金未归还或违法担保未解除应解决[8] - 转让控制权前,未清偿债务、未解除担保、承诺未履行等情形应解决[10] - 不得通过多种方式影响公司人员、财务、业务独立[11][12][14] - 不得通过多种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14] - 应保护中小股东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15] 股份出售规定 - 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或超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应提前两日刊登提示性公告[20] - 未刊登提示性公告,任意连续六个月内出售股份不得达或超公司股份总数的5%[20] - 出售后持股低于50%、30%或与二股东持股比例差额少于5%,应提前两日刊登减持计划公告[23] - 减持前一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期,公司净利润为负或同比下降50%以上,应提前两日刊登减持计划公告[23] - 减持当年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业绩预告或快报显示净利润为负或同比下降50%以上,应提前两日刊登减持计划公告[23] -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二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出售股份应提前两日披露减持计划公告[21] 股份买卖限制 -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份[18] -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份[18] - 重大事件发生日或决策程序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份[18] 信息披露要求 - 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