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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和兴: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利和兴利和兴(SZ:301013)2024-04-23 13:19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8]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7]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8]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超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8] -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需经董事会审议等,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4][16][17] - 使用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需符合条件并公告[18][19]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开展部分财务性及高风险投资[14] 超募资金使用 - 实际净额超计划金额,应安排使用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披露[20] - 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总额10%以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21]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23] 募集资金项目管理 - 超过前次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项目[2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25] - 节余资金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25]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33] 监督与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33] - 独立董事经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3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35] -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37] 违规处理 - 擅自改变用途等未及时披露,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9] - 对违规责任人公司将根据情况处罚[41] - 致使公司损失,公司可依法追究赔偿责任[41]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43]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有新规做相应修正[43] - 本办法“以上”含本数,“以下”等不含本数[44] - 制度未规定适用法律法规,抵触时以法规为准[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