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马遮阳: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连续任职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9] - 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不得担任[12]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12] 提名与补选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3] - 独立董事比例不符等情况60日内完成补选[16][18] 履职要求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1]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审议[23]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5] - 工作记录等资料保存至少10年[29] - 年度述职报告含多方面内容,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30][32] 公司支持 - 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2] - 董事会秘书协助履职[33] - 保证独立董事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38] - 及时发会议通知,提供资料,保存会议资料至少10年[38] - 相关人员配合行权,不得干预[39]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经审议并年报披露[39] 其他规定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因材料问题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4] - 独立董事不应获取未披露额外利益,可建责任保险制度[35] - 制度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冲突适用后者[37]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40] - 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