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测标准: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 证监局。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 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