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规则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3]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5]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6]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7] 选聘程序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监督职责情况报告[8] -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要求、事务所报送资料、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聘期一年[10] 评价要素 - 选聘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等,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11] - 评价审计费用报价时,以满足要求的所有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平均值为选聘基准价计算得分[12] 费用与披露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文件说明金额、定价原则等情况[12] - 公司每年应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监督报告[13][18] 文件保存 -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3] 改聘情况 - 公司出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8种情况可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4][15]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应约见前后任事务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选新所[15]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应在公告中详细披露前后任事务所情况等[15] 其他情况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董事会[16]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6]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董事会对责任人处分[18][19] - 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事务所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责任人承担[19]
狄耐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