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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康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维康药业维康药业(SZ:300878)2024-04-28 08:16

股份交易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收益规定及例外情形修订[1] 重大事项决议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等事项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2] 利润分配 -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决议或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后,须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2]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80%[3]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40%[3]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20%[3] - 《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3] - 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订需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4][5] - 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订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5] - 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上限不超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5] - 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需说明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5] 沟通机制 - 董事会制定与修订利润分配政策,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听取意见诉求并及时答复[4][5] -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议题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董事会等可征集投票权[5] 审核监督 - 监事会应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4] -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时,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未采纳需记载理由并披露[4] 章程修订 -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事宜,期限至办理完毕[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