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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国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新余国科新余国科(SZ:300722)2023-12-04 08:57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1] - 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1] -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1]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11] 业绩预告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需进行业绩预告[12]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需披露[1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披露[1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4] - 公司披露担保事项需披露截至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及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8]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18]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或报废超30%需披露[20] - 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涉及购买事项合同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1亿元需披露[23] - 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涉及销售事项合同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超1亿元需披露[23] - 公司销售、供应依赖单一或少数重大客户,与客户合同条款重大变动需公告[25] 信息披露触发情形 - 董事会或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7] - 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7] -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7] - 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长应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28]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需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33] - 公司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需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30]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39]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39] -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和常设机构[41][51] 信息披露流程 -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43] 保密要求 - 公司相关人员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53] - 出现未公开信息泄漏等情况,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公告[53] - 公司董事会应在信息公开前控制知情者范围[53]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接受来访不得泄露内幕信息,相关内容需董事会秘书认可[53] - 公司员工不得对外或内部传播内幕信息[53] 违规责任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致违规,公司将视情节处罚并可要求赔偿[55] -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55] - 公司聘请人员等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57] 制度相关 - 制度与相关法规冲突时按法规执行[5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