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五条 使用超募资金委托理财,其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上市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 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 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性、 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一章 总则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 证券投资为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