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威复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权限 - 控股子公司指持有50%以上股份或持股50%以下但能实际控制的公司[2]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7] -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对外投资事项[8] - 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决策[8] 交易计算原则 - 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8] - 交易标的为股权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以对应公司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计算[8] - 交易标的为股权未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按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8] - 连续12个月滚动委托理财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8] 交易披露要求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达制度规定标准应披露最近一年又一期审计报告[10] 投资流程与方式 - 对外投资决策经过项目调研等阶段[13] - 原则上不能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等交易,特殊情况需审议批准[13] - 短期投资由财务部预选并按审批程序实施[14] - 证券投资执行联合控制制度[14] - 委托理财选合格机构,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14][15] - 长期投资由投资评审小组评估,经战略委员会初审后报审批[15] 投资收回与转让 - 出现经营期满等情况可收回对外投资[18] - 战略调整等情况可转让投资[19] 投资管理措施 - 按章程规定委派或推荐投资单位董监高,派出人员需汇报[21] - 财务部对投资项目全面财务记录和核算,垂直管理控股子公司财务[23] - 实行对外投资内部审计制度,分投资前等审计[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