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1] - 本次修订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0]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4] - 银行每月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或顾问[4] - 银行三次未履行义务,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4]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一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4] - 募集资金到位或完成工商登记后一月内签三方协议并报深交所备案公告[3] - 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应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3][4] - 募集资金应存于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他用[3] - 专户数量原则不超募投项目个数,增加需深交所同意[3] - 多次融资应分别设置专户[3]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5] - 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6] - 置换自筹资金距到账不超6个月[6] - 改变实施地点需2个交易日报告公告[6]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7]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7] - 超净额10%以上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股东大会审议并网络投票[8] - 单次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9]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每12个月累计不超超募总额30%[9] 监督与披露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10] - 董事会收到审计报告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公告[10]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进展,出具专项报告[10] - 保荐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11] - 收购资产后连续三期年报披露资产运行及承诺履行情况[11] - 最晚6个月内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并履行审议披露义务[13] -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审议后披露相关情况[15] - 授权管理层现金管理应披露相关内容并在定期报告披露执行情况[18] - 超募资金项目变化或差异超50%按变更投向履行程序披露[19] - 董事会报告应含超募资金使用等相关内容[19] - 超募资金进度有差异应在专项报告解释原因[19] - 使用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披露投资信息[19] - 现金管理遇不利因素及时披露公告提示风险[19] 违规处罚 - 控股股东等严重违规报深交所、证监会查处[19] - 董事等违规除监管处罚外公司也处罚赔偿[20] 其他规定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0] - 制度与法规冲突按相关规定执行[20]
电连技术: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