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恩设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协议与支取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4]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9]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资金使用时间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11] - 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1]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3] 超募资金审议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5]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9]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1] 资金检查与披露 - 公司内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3]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和专项核查结论[21][23] - 若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公司董事会应分析并披露整改措施[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违规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