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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捷捷微电捷捷微电(SZ:300623)2023-12-01 11:44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南通苏通集成电路重大产业项目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通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南通苏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峰泽一号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和南通挚琦智能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捷捷微 电(南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捷南通科技")30.24%股权,同时向不 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 定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捷捷南通科技主要从事功率半导体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