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发教育: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3] - 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总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3]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6] - 36个月内有特定违法违规情况不得担任[9]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等可提出候选人[11] - 连续2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解除职务[14]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6年[14] - 选举两名以上实行累积投票制[14] - 提前解除等情况应60日内补选[15][17]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7] - 特定事项需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审议[18] - 审计委员会事项需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审议[19]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20]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1] - 工作记录等保存10年[22] - 专门会议推举一人召集,不履职时两人可自行召集[19] -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31] - 发表意见应明确清晰[24] 公司支持与保障 - 为履职提供条件和人员支持[28] - 保证知情权,通报情况并组织考察[28] - 及时发通知并提供资料,保存资料10年[28] - 两名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9]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向监管报告[29] - 聘请专业机构费用公司承担[30] - 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经审议并披露[30]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股5%以上或有重大影响股东[32] - 中小股东指持股未达5%且非董监高股东[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