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应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应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市场环境重大变化,应重新论证项目[1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2]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2]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2] - 使用募集资金时,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会签,由财务部执行[10] 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节余资金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2]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6]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超总额30%[16]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6] -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21] 资金审核与检查 - 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3] 闲置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十二个月[14]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相关内容[14]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应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公告[15] 三方监管协议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广信材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