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大股东等人员和机构[4]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应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6] 应披露信息文件 - 公司应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文件[8]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9] 年度报告审计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9] 定期报告审议审核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高监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9] - 监事会需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10]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应立即披露[1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2]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需披露[12] 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时点 - 公司应在董事会、监事会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13] 报告编制审核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等编制,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披露[17] - 临时报告由相关人员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文稿由信息披露部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告[18][19] 信息披露范围 - 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以定期或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公开前不向除监管部门外单位报送[19] 人员职责 - 董事应了解公司情况,监事应监督董事和高管信息披露行为[19][20]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与交易所联络,证券事务代表可代行职责[21][22] - 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22] 保密要求 - 进行业务活动提供未公开信息需签保密协议,信息泄漏应及时报告公告[23] -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发布,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发布重大信息[2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等事件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3] -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4] - 公司相关人员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8] - 宣传文件发布前需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28] - 董事长、总经理等为各层次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并需签保密责任书[28] -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时公司应启动紧急处理程序[28] 违规处理 - 公司应给予信息披露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应处分并可要求赔偿[25] - 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对造成信息披露问题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26] 档案管理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档案管理[31]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2015年5月13日披露的旧制度废止[3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4]
金雷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