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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宇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汉宇集团汉宇集团(SZ:300403)2023-11-30 10:48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应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4] - 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4]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连续任职六年的,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5] - 近36个月有违法犯罪等情况不得被提名[9] 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0]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1] 职务解除与补选 - 提前解除应披露理由依据[11] - 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13] 职权行使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审议[15] - 部分职权行使需过半数同意并披露[16] 履职要求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8] - 审计委员会事项过半数同意提交审议[19]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19]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1] - 制作会议和工作记录并签字[21] - 投反对或弃权票应披露异议意见[18] 资料保存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2]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6] 其他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3] - 指定部门协助履职[25] - 会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信息[26]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27]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2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股东大会通过生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