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议决策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需经独董会议和董事会审议[18][19]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内、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内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由董事长决策批准[19]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9]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33][34]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易,除及时披露外,还应按规定披露相关评估或审计报告[34] - 公司可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1] - 公司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21]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1]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公司不得为部分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20] -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按发生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相关规定[20] - 关联交易需说明成交价格与账面值等差异大的原因及利益转移方向[35] - 需披露交易协议主要内容,如价格、结算方式等[35] - 要说明交易目的及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的影响[35] - 应披露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35] - 关联交易涉及特定事项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并累计计算[35] 审议流程及监督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24]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7]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30] -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关联交易决定损害公司或股东权益,可向董事会质询并向股东大会报告[25] 制度相关 - “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7] - “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37]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37] - 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制度废止[38]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9]
苏大维格: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