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审批 - 单项融资金额未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融资余额未达10%,由董事长审批[5] - 单项融资金额超5%但未超30%,或累计融资余额超10%但未超50%,报董事会审批[5] - 单项融资金额超30%或累计融资余额超50%,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5]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批[12]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批[1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批[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需经股东大会审批,且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需经股东大会审批[12]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12] 审批要求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3] 财务措施 -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应了解原因并制定应急方案[16] - 融资期限届满需展期,财务部应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16] - 财务部应加强担保债务风险管理,督促被担保人还款[16] - 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出现重大不利变化,财务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应急方案[16] - 财务部应督促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风险管理制度[16] -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16] 资料与披露 -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资料文件应送交董事会秘书[18] -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8] 责任承担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融资、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0] - 具有审核权限人员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20]
慈星股份: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