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特定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在特定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8]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8]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9] 独立董事履职与管理 - 提前解除职务应及时披露理由依据[11] - 因特定情形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11]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继续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11]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20]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8]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至少10年[19]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19] - 董事会每年评估独立性并与年报同时披露[19] 会议相关规定 - 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前三日提供资料信息[23]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保存至少10年[23] 职权行使规则 - 行使特定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审议[17]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7] 制度相关 - 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生效,修订亦同[27] - 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27] - 细则与国家规定抵触按国家规定[27] - 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