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公司关联方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6] 关联交易类型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等事项[9] 关联交易原则 - 关联交易应遵循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等原则[10]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14]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部分股东应回避表决[14] - 公司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15]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5]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16]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下由总裁批准[16]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比情况需关注[16]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可由总裁批准[17]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17]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17] 担保规定 -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参照为关联人担保规定执行[21]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1]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1] 披露要求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2]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2] 事后处理 - 关联交易未获事前批准已执行,公司应在获知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21] 文件保管 -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24]
利德曼:关联交易制度(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