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3月)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该职[5] - 设3名独立董事,占比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5]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9]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9]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15] 独立董事提名与解职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3] -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职[16] 独立董事补选 - 出现不符规定情形60日内完成补选[18]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21] 独立董事职权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8] -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时,应在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19] - 部分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独立董事会议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召集人主持[20]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2]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2] 上市公司保障与费用 - 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并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4] - 两名及以上认为资料问题可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25] - 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5] 津贴与制度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年报披露[26] - 董事会可修改制度并报股东大会批准[28] - 制度未尽或冲突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28] 其他 - 文件时间为二〇二四年三月[29] - 文件主体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