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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德曼: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利德曼利德曼(SZ:300289)2024-03-27 11:28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选聘应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3] - 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4] 选聘评分权重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9] 聘任期限 - 连续聘任同一事务所原则上不超8年,最长不超10年[10]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2] 文件保存与更换时间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起至少10年[12] - 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14] 改聘流程与要求 - 审计委员会审核提案可约见前后任并评价质量[15]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通知,前任可在会上陈述[15] - 除特定情况外,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15] - 改聘公告需披露多方面内容[15] 主动终止处理 - 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报告[16] 监督与违规处理 - 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评价中[18] - 违规造成严重后果,董事会可通报批评责任人[18] - 股东大会可解聘违规事务所,损失由责任人承担[18] - 情节严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或处分[19] - 存在特定严重行为的事务所不再选聘[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