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瑞丰光电瑞丰光电(SZ:300241)2024-02-26 11:47

股权激励合规情况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报未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 - 上市公司符合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5] 激励对象与权益限制 - 激励对象含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人员[2] -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未超公司股本总额的1%[2]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未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2] 标的股票总数限制 -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公司股本总额的20%[2] 解除限售与行权时限 -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不少于12个月[4] -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不少于12个月[4] 解除限售与行权比例 -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未超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4] -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未超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4] 程序合规情况 - 监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发表意见,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4] - 股权激励计划内容、拟订等程序、激励对象确定均符合规定[5] - 公司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5] - 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5] 回避表决情况 -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按规定回避[5] - 董事会表决草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5] - 股东大会审议草案时关联股东拟回避表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