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本制度需2024年10月28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 - 制度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7] 担保审批 -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4] - 董事会审议为关联人担保议案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14] 股东大会审议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8]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8][17] -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该股东或受控制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7] 担保其他规定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9] - 公司对外担保需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债权人、债务人等内容[20] - 公司可与符合条件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要求对方提供财务资料[22] - 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要完善法律手续并办理登记[24] 担保管理 -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门指定人员动态控制、跟踪管理[26] -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26] 信息披露与责任追究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履约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35] - 违反程序办理担保手续人员,董事会视情况给予处分并追究责任[33]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3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7][38]
上海新阳: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