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1]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1]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1]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1] 信息披露内容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8]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9] - 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16] - 重大事件包括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等[17]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应立即披露[1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 信息披露责任 -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23]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4] -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26] -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26] 信息披露流程 - 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披露[28] - 公司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28] - 重大信息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29] -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披露[31] 信息档案管理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信息披露文件档案,保管定期和临时报告等资料不少于10年[34] 保密责任 - 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管和部门负责人为分管范围第一责任人[36] - 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等财务事项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前执行内控和保密制度[38] 内部监督 -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控,向审计委员会报告[40] 投资者关系管理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办公室为职能部门,未经同意不得开展活动[41]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尽量避免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信息泄漏[41] 责任人规定 -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42] 违规处理 - 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对责任人批评、警告、解除职务并要求赔偿[44] - 部门或下属公司信息披露问题,董事会秘书可建议对责任人行政及经济处罚[44]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解释,自审议通过生效,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和章程为准[46]
金力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