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程: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 产处置行为,加强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企 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 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处置行为包括: (一)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转让对外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 企业产权转让); (二)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标准的重大资产的处置行为(以下称企业重大资产处置)。 公司出售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属于本制度范围的资产处置行为,不适用本制 度。 第五条 集团公司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 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