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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永清环保永清环保(SZ:300187)2024-04-22 14:56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 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任 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