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源股份: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朗源股份朗源股份(SZ:300175)2024-05-09 11:51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2] 项目论证与节余资金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审议程序[12]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2] 闲置资金管理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3]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须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保本型产品[13]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7]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7]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7] 投资计划调整与公告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3]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15]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0] 监督与核查 - 独立董事经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4]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3] -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应在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