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源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财务资助规定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等行为,特定控股子公司除外[2] - 与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应严格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不得变相提供资助[5] - 不得为规定关联法人、自然人提供资助,对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5] -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除控股子公司外对象提供资助[6] 审议与披露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及时披露[8][9] - 满足特定情形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特定控股子公司部分审议规定可免[9][10] - 披露应公告事项概述、对象基本情况等,出现问题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12][14] - 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构成资助情形,应及时披露及安排后续事宜[16] 部门职责 - 财务部是日常管理机构,审计部是监督机构,证券投资部是信息披露经办机构[18] - 财务部门审查资助对象资格,报董事会审批,超权限报股东大会[19][20] - 审计部监督审批流程、资金安全及信息披露,证券投资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20][21]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对违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犯罪移送司法机关[22]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