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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东方国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东方国信东方国信(SZ:300166)2024-04-21 08:06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规则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顾问[5] - 募集资金使用超计划额度10%内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超10%以上由董事会批准[9]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9] 募投项目调整审批 - 募投项目投资总额调增或调减低于10%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低于20%由董事会批准,20%以上由股东大会批准[9][11] - 超募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资金置换与使用限制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距到账时间不超6个月[11] - 闲置募集资金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2][13] - 最晚在募集资金到账6个月内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3] 项目变更与转让公告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12] - 募投项目变更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15]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27] 节余资金使用规定 - 节余资金用作他途,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程序[17] - 使用节余资金达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8] 资金监管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0] - 董事会收到审计报告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0] - 保荐或顾问每个会计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1] - 保荐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3] 其他规定 - 当年有募资运用,董事会需出具专项报告[31] - 发行证券或募资收购资产,在资产权属变更后三期年报披露情况[22] - 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