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2]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3]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5] -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5] 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特定情况除外)、实施方式等属于用途变更[17]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应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9]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9] 鉴证与审核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9] - 当年使用募集资金,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0]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0] 机构检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0] -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1]
经纬辉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