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科技: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 年 6 月 5 日,吉峰科技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致: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峰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其 2023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