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鲁B: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3] -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3]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等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10日内反馈[5][6] 通知发出时间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5][6]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0] 股东权利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特定条件下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8]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9][10]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2]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有时间限制[14][15]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2] - 现场会议地点变更需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4] - 公司相关方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9] - 选举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19] - 股东大会对提案应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20]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为准[21] - 股东大会对提案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21] -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22] - 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清点信息[23]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5] - 股东大会通过派现、送股等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25]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