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7]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5] - 超过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5]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6]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8] - 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二日内公告[18]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并公告[18]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提前终止应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1] - 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6] 资金偿还与节余 - 每12个月累计偿还贷款或补流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21] - 节余资金低于10%经董事会审议[28] - 节余资金达10%及以上经股东大会审议[28] - 节余资金低500万或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28] 项目调整与检查 - 募投项目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33]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季度检查资金存放使用情况[32]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33] - 保荐或财务顾问半年现场检查资金存放使用[33] 其他规定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23] - 发行证券买资产应上市前办毕资产转移手续[24]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出鉴证报告[35] - 保荐或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整改并报告[36] - 董事会擅自变更投向监事会责成改正[38] - 高管擅自变更投向董事会监事会责成改正[39] - 董监高弄虚作假等应罢免并追究责任[39]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实施应统一管理监督[39] - 办法未尽事宜按规定执行[41] - 办法“以上”“内”含本数[41]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2] - 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43]
顺控发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