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提名委员会组成 - 至少三名董事,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4] - 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4] 任期与下设机构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4] - 下设工作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5] 会议相关规定 - 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通知委员[12]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2]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2] 其他规定 - 临时通讯表决会后5日内提供书面意见[12] - 过半数通过可聘请中介,费用公司支付[12] - 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及修改[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