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原则与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统一管理[4] - 被担保对象应具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6] 审批规定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大会批准[11]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须经股东大会批准[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批准[11]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须经股东大会批准[11] - 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大会批准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1] - 上述之外的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2] 担保后续处理 - 所担保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还款[17] - 被担保人未经同意转让债务,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19]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擅自先行承担保证责任[19] -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并披露追偿情况[19]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19] 资料与披露 - 融资及担保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21] - 融资及担保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21] 责任追究 - 董事对违规担保损失负有个人责任[23] - 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追究其责任[23] - 责任人员违规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3] 子公司规定 - 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执行上述规定[26]
金河生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