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公司设3名独立董事,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9] - 有违法犯罪等情况的候选人不得任职[11] - 过往任职有不良记录不宜被提名[13] - 独立董事连任不超6年,6年后36个月内不得提名[14] 独立董事提名与补选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2] - 独立董事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15][16]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部分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审议[19][21] - 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发通知时披露[22][23]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3]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10年[25]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人员和经费[26] - 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26] - 审议重大事项前组织参与论证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27] - 及时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资料保存至少10年[27]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两名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7] - 履职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可向监管报告[28] - 履职涉应披露信息公司未及时披露,可申请或报告[28] - 聘请专业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28] 独立董事津贴与罢免 - 公司给予适当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28] - 特定情形取消并收回当年津贴并披露[31] - 10%以上股份股东可提质疑或罢免提议[30]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解释[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