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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康达新材康达新材(SZ:002669)2023-10-27 10:37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公司编制定期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 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