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披露与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3]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经审议并披露[13]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比超5%,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3]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4] 交易金额计算 - 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按对应金额或对应公司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算交易金额[15] - “提供财务资助”等关联交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算金额[15] 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有多种定价原则可参照[17][18] - 披露关联交易需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多种文件,公告含多方面内容[20][21]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履行程序[21] -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22] - 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二日内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公告[22] - 某些交易可免予履行义务或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4][25] - 对国家秘密等信息有披露豁免或暂缓规定,暂缓披露商业秘密期限原则上不超两个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