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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高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恒大高新恒大高新(SZ:002591)2023-10-26 10:18

股份转让限制 -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 - 公司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 - 公司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3] - 公司董监高自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3]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 - 交易标的涉及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5]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5]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聘请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5] 董事会权限 -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权限为每年度累计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超该数额需股东大会决定[5]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5]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5] 董事长权限 - 董事长有权决定不超公司净资产5%(含5%)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最高不超3000万元人民币),有权决定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银行授信[7] 其他 -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议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