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电子: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并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 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 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 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 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法律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评级、商业判断、投资决策、境外 法律等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验资报告、境外法律意见书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