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光正眼科光正眼科(SZ:002524)2023-12-12 11:3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需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6] - 有特定处罚记录者不得担任[5]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7] - 连续任职六年,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8] 独立董事提名与解除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9]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应提议解除职务[14]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8]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至少10年[19]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0] 委员会相关规定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3]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任召集人[3]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特定情况可开临时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7] 决策审议流程 - 关联交易等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特定情况可自行召集推举代表主持[15] - 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3] 公司支持措施 - 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履职[23]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3] - 及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提供资料并保存至少十年[23]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3] - 相关人员配合行使职权,否则可报告[24]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24]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4] - 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25]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批之日起实施[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