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审议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于2024年4月19日经公司六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尚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1]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8] 资金支取与使用规则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8]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14]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4]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十二个月[16] -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用超募资金偿债或补流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9] 节余资金使用规定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同意[14]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净额10%,还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4]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净额1%,可豁免程序,情况在年报披露[14] 协议与账户管理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8] - 银行三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检查与报告机制 - 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4]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24]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6]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出具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项目调整规则 - 募集资金项目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应检查并披露[13] - 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