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环保: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后)
富春环保富春环保(SZ:002479)2023-10-26 09:1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7]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公司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7]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1] - 独立董事连任不超六年[12] 独立董事履职与撤换补选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应30日内提请撤换[12] - 公司应自独立董事辞职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13] 独立董事兼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5]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 独立董事工作时间与记录保存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0]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要求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18] - 审计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18] 独立董事报告披露与会议资料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3] - 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原则上不迟于召开前三日提供资料[25] - 公司应保存会议资料至少10年[25] 独立董事费用与津贴 - 聘请中介机构等行使职权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26]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