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红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 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者不得被提名[11][12] - 连续任职六年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7] 独立董事提名与补选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7] - 辞职致比例不符等情况应60日内补选[15][23] 独立董事任期与履职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6年[19]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应解除职务[13]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重大关联交易等需事前认可或发表意见[19][24] - 行使部分职权需相应比例独立董事同意[19] - 特定事项需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提交审议[21][22] 专门委员会要求 - 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22] 独立董事意见与报告 - 就提名任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23][24]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8] 独立董事会议与工作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9]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31]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提供资料至少保存五年[32]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36]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37] 其他规定 - 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生效并废止原制度[41]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