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