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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普利特普利特(SZ:002324)2023-12-21 13:56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 关规定,特决定设立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 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