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乐通股份乐通股份(SZ:002319)2024-04-26 12:12

信息报告标准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3]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以上需报告[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需报告[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以上需报告[7] - 涉案金额超 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以上的诉讼仲裁需报告[10] - 单次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重大损失需报告[13] -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 10 万元以上需报告[13]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过总资产 10%需报告[13] - 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需报告[1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报告[15]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股份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16] 报告要求 - 负有报告义务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12] - 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应立即报告并在两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文件[18] 信息处理 -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信息分析判断,需披露时提请履行程序并公开披露[18] 人员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督促信息收集上报工作[20] - 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1] - 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人员承担责任[21] -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可给予相关人员处分[21]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3]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