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乐通股份乐通股份(SZ:002319)2024-04-26 12:12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人[4]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披露[11]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披露[11]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11] - 关联董事回避后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11] 交易审计评估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需对其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审计基准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超六个月[12] - 交易标的为股权外其他资产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基准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超一年[12] 日常关联交易 - 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审议披露[13] - 应在年报和半年报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13] 财务资助与担保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4][15]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决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5] 委托理财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5] 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7]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特定情形股东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17] 豁免情况 - 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按本制度履行相关义务,但部分仍需履行披露和审议程序[20] - 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 其他规定 - 本制度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等[22]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2]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2] 关联人名单报送 - 公司董事等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