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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明装备:公司章程修正案(2024年4月)
华明装备华明装备(SZ:002270)2024-04-10 12:15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4] - 董监高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4] - 董监高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出售股票数量占比不得超50%[4] 担保与财务资助审议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 - 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5]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5]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时,财务资助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 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6] 交易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6]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8]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人民币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8] -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8]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人民币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8] - 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8] 临时股东大会相关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会需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10]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将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不同意则说明理由并公告[10] 财务资助限制 - 公司不得为关联自然人、法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有条件限制[7] - 公司资助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特定情况可免于适用相关规定[7] 股东投票权与选举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提最低持股比例限制[12] -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增补董事、监事会换届改选或增补监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候选人[12][13]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权利[13]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一股拥有与应选董监人数相同表决权且可集中使用[13][14] -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表决应分别进行[13] - 股东大会审议董监选举提案,应逐个对候选人表决[14] - 公司选举2名以上董监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选举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4] 董事任职相关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16] - 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17] -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17] - 因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17] - 独立董事辞职致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等情况,辞职报告在下任填补空缺后方生效,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18] - 总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对独立董事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18]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能担任董事[15]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相关职务且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董事[15]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自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董事[15] 需关注交易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关注[22]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关注[22]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关注[22]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关注[22]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关注[22]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关注[23]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关注[23] 报告披露与利润分配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25][26]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26]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26]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26] - 公司实施积极利润分配政策,分配不得超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27] - 公司采取现金或现金与股票结合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27] - 满足条件时公司可分红,年度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27] - 满足分红条件时,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20%[27][28]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达80%[28]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达40%[28] - 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指未来十二个月累计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绝对值达5000万元[29][30] - 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后现金分红,董事会可提议中期分红[29][30] -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超相应期间归母净利润[30] -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31][33] - 现金分红时,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20%[33][34][36]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5][36] - 外部或自身变化致调整政策情形包括法规政策变化致亏损等[35][36] - 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属变化情形[35][36][37]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 - 监事会意见须半数以上监事同意通过[31][32] -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分红提案[31]